檢察院執(zhí)法記錄儀有關“參數”解答(補充)如下:
1、第18、28條,根據檢察工作性質需要,應予保留。檢察機關使用該設備和公安機關使用該設備,在使用時間和場所上有所不同。根據刑訴法有關規(guī)定,檢察機關取證及訊(詢)問嫌疑人(證人)大多在室內固定場所進行,有時可能接近24小時。為了保證執(zhí)法記錄數據的完整性和連續(xù)性,所以我們選用可更換電池是有根據的。
2、第23、30條,該兩條僅作參考。具備該條件更好,無此兩項也可。
衷心歡迎你們積極投標,謝謝!
2016年1月5日